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军、烈、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抚恤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 3.负责救灾救济工作,切实管理好各种救灾物资和救灾经费; 4.负责做好《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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