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注销(拟降为门诊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附: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序号
注销批准
文号
机构名称
申请人
登记号
地 址
1
北卫医销复[2022]7号
南间医院
宁红
PDY00202345070317A1002
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南间村
以上医疗机构已经我局依法注销,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登记号识别)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钦州市钦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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