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50703008110693B/2021-11525 | 主题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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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1月04日 |
标 题: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北政办〔2021〕1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1月07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4日
钦北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钦北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1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8号)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钦北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钦北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区人民政府依据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上缴的区企业各类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缴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钦北区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工作,区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确认、具体征收、支出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区本级财政、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实行企业申报、核定上缴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范围和比例
(一)上缴范围
从2020年起将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
(二)上缴比例
1.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从2020年起,区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利润基数(合并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损益、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的18%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到2021年提高到20%(市本级对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比例另有规定的,参照市本级执行)。
为支持微利国有企业加快发展,区国有独资企业年净利润不足50万元的,免缴当年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区融资平台公司有特定目的利润的,实行一事一议办法。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区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优先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补充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按照“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原则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
第九条 区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如实填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各类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时间和附送材料要求分别是:
(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申报,并附送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或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通过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完成产权转让法定程序并获得转让收入后30日内,由转让产权的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完成企业清算法定程序后30日内,由清算组(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相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比例计算申报。
企业计算应缴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及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共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十三条 区企业向区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单位)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由区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对所监管和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进行审查和核定。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和税务部门。
第十四条 区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抵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资料核定。
(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五条 区企业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巨大减收增支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的,可提出缓缴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申请。
第十六条 区企业申请缓缴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单位)提出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缓缴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或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
第十七条 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单位)收到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区财政局复核。
(二)区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单位)送交复核意见。
(三)区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单位)依据复核意见,正式核定应缴项目和金额,向区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国资预算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向所监管和所属企业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后,同时将上缴通知的信息传递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进行催收催缴。国资预算企业依据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向税务部门上缴国有资本收入,税务部门参照税款进行征收缴库,使用税收票证作为征收凭证。
第十八条 预算科目及入库级次。税务部门征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统一参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九条 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整、正确地申报和缴纳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不得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区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并依照规定组织企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二条 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库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企业应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严格按收益支持的范围使用,定期将收益使用情况报区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单位)、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区企业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单位)、区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隐匿、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外,分别由查实的财政机关或审计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权、股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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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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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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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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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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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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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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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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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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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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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申报数 |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数 |
财政部门 复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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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并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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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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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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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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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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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交利润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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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交利润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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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期应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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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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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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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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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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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度审计报告 2.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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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2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权、股利)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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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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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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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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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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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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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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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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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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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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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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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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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申报数 |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核数 |
财政部门复核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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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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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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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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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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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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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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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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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付国有股权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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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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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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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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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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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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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3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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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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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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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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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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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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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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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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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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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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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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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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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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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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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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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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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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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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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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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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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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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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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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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标的 |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
转让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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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成交价 |
|
|
合同签订日 |
|
交易结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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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款结算方式 |
|
价款结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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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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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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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或住所) |
|
资产总额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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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申报数 |
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数 |
财政部门复核数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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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转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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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让净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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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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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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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交产权转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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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1.国务院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5.产权转让合同;6.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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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4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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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成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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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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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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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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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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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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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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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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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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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
原法定代表人 |
|
原财务负责人 |
|
|
账面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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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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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面负债总额 |
|
账面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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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构 |
|
法人代表 |
|
|
资产评估机构 |
|
法人代表 |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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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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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申报数 |
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数 |
财政部门复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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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清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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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共益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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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剩余清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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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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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缴纳欠交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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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清偿普通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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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净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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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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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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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3.清算审计报告;4.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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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