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450703008110693B/2020-07124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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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30日 |
标 题: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北政办规〔2020〕3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30日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
《钦北区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钦北区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钦州市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有关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试点县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给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工作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任务目标,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改革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管理体制,创新资金分配机制,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涉农项目重复申报而造成的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实现“项目规划科学合理、项目实施规范高效、资金管理严谨安全”的管理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按期完成全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任务。
第四条 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是坚持规划引导,科学布局;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坚持优化结构,集中投入;坚持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坚持整体联动,全面推进。
第五条 统筹整合各类涉农基建投资资金工作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整合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资金整合方案确定、督办检查、验收考评及管理制度制定等。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
第六条 涉农基建投资资金整合范围主要是自治区、市、钦北区安排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乡村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自治区层面主要有: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除自治区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外)、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部分)、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包含原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工程、河长制补助支持的部分)、库区移民发展专项资金、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
市级层面主要有:市本级安排用于乡村振兴等涉农基建方面的资金。
区本级层面主要有:区本级财政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用于乡村振兴等涉农基建方面的资金。
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已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不纳入整合范围。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涉农项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可以按要求从各级切块下达的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三章 资金使用编制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推进乡村振兴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则上纳入乡村振兴项目的年度建设安排应主要选择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储备项目。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发展需要、年度整合资金规模以及项目储备等情况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年度计划项目应明确投资总规模、安排原则、重点方向等,并应按照梯队推进原则统筹兼顾安排续建、新开工、前期预备等项目。
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在上年年末报区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实施。对未列入计划项目储备库但确实需要尽快建设的项目,应当充分论证并报经区整合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建设。
第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编制。
(一)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数,结合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当年统筹整合资金,测算当年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汇总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来源表。
(二)依据钦北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和部门、各镇(街道)、村项目申报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及具体年度。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在乡村振兴项目库中筛选,审核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明细表。
(三)区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来源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明细,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年初方案,报区整合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自治区、市备案。年初方案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四)实施过程中如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的,应当经区整合领导小组重新审查,并制定年度调整方案报自治区、市备案。调整方案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因政策变化调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五)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方案一年一编。
第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再分配后,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并承担管理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招投标、施工建设、组织工程完工验收、竣工决算报账等。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项管理要求的,经区整合领导小组批准,按上级规定由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条 根据区整合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整合使用方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的建设、管理、验收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严格执行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结(决)算审计制、资产移交制。
第十一条 对纳入整合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行业政策和项目要求进行招投标,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采购。整合项目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项目的,实行同时、同质、同价招标。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中央、自治区和市级相关政策情况下,结合实际积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以工代赈等方式。对于农田水利、饮水安全、乡村道路、农村人居环境和公益性生产设施等需要一定人力劳动且专业性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原则,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告。主管部门年度整合涉农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及完成情况要在区、镇、村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情况要在镇、村两级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 纳入统筹整合的涉农基建投资资金可按原管理办法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公示公告等方面支出,具体比例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 整合领导小组以抽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财政涉农资金建设工程的项目主管单位履责情况和对负有工程建设监管、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上报区人民政府或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坚持“渠道不乱、资金整合、充分授权”的原则,区本级资金应整尽整,统筹安排,做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确定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资金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十七条 统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统筹的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项目计划或资金使用方案调整至对应的业务股室,业务股室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指标,下达资金文件到项目实施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或镇(街道)。
第十八条 整合涉农资金的使用方向必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围绕加强现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优势龙头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农村基础设施。重点支持农村道路、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生态治理、住房建设、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必须实施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
(二)产业发展。支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畜牧业、林业、水产业;统筹抓好粮油、畜牧、经济作物、中药材、水产、农产品加工及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整合涉农资金使用实行“负面清单”制管理,严格执行“六个不准”,即不准借统筹整合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奖金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不准用于非涉农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二十条 整合涉农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整合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整合涉农资金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支付申请并附报账凭据,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上述所指项目实施单位包括:通过招投标方式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直接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实施的机构和单位;组织受益群众自建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合作组织等;自行实施项目的被扶持对象等。
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负责组织项目检查验收,验收组对验收结果负责。财政部门依据验收结果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核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整合涉农资金支出进度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年度资金执行进度在第二季度末应达到40%,第三季度末应达到70%,全年执行进度必须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二条 整合涉农资金属于基本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制等制度。为确保工程进度,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结算必须按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工程启动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有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同期结算进行抵扣;工程项目进度款,根据完成工程量确定的计量结果,按合同签订的比例拨付,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资金拨付比例控制在项目合同中标价的80%以内,待出具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后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
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要求,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保质期满后,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复验,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施工单位可以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保证,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可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整合涉农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拨付(预拨)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实施单位为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直接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验收时),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及承诺书,对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审核情况作出承诺。
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同意拨付的资金额度等。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及承诺书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2.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
4.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项目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合同复印件;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补助类项目不需提供),给扶持对象的补助发放表内容应包括:扶持对象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打卡发放资金)等;实物补助发放表内容包括:发放对象姓名、入户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以上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确认,严禁代领、代签;
7.就业培训类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培训对象姓名、培训项目编号、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等凭证材料;
8.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9.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10.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1.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2.竣工验收后区级审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
13.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材料和项目后期管护责任书。
(二)项目采取一次性报账的,应提供第1—9项材料。项目采取分次报账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报账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12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10、12和13项材料。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一)项目未列入已审批并备案的年度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的;
(二)项目建设内容超出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第五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将按需整合的涉农资金整合到位,制定资金整合清单,经区整合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资金整合方案和相关规定核拨下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定、完善乡村振兴规划和项目库建设;负责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项目资金整合使用实施方案衔接工作;负责乡村振兴项目资金需求清单的梳理汇总,做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安排;负责本行业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项目的监管工作;按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牵头开展涉农资金整合项目验收工作,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项目库建设和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编制工作;做好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衔接以及投资计划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本行业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项目的监管工作;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河库水系综合整治、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山洪灾害防治等水利项目与对应的行业规划和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衔接工作;负责本行业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项目的监管工作;按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自治区公路水路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对应的行业规划和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衔接工作;负责本行业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项目的监管工作;按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钦北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我区农村环境治理整治项目与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衔接工作;负责协调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环评报批工作;负责本行业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项目的监管工作;按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与对应的行业规划和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衔接工作;负责协调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土地报批工作;负责本行业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项目的监管工作;按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与对应的行业规划和年度资金整合使用方案衔接工作;负责本行业纳入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内项目的监管工作;按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其它相关部门在区整合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由本镇(街道)实施的涉农资金整合项目;按月上报项目进展情况;配合做好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的项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局负责涉农资金整合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项目整合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绩效管理,明确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制。
第三十九条 涉农整合资金绩效管理坚持目标导向、统一部署、密切协作、创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及其他区直各部门在区整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工作联席机制,统筹负责全区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区直有关部门(涉及使用涉农整合资金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涉农整合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十二条 涉农整合资金由资金申请主管部门会同资金使用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要求,提出资金需求,设定绩效目标。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部门,将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与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审核、批复、执行,运用信息系统建立绩效目标执行跟踪监控机制。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激励机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考核结果纳入区人民政府对各镇(街道)、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年度评先奖优挂钩,对完成整合任务好的镇(街道)和部门给予表扬奖励;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目标未完成的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违规违纪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相关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各镇(街道)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要参与涉农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区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区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加大对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资金整合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起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从而强化监督,把目标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保证整合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任务的镇(街道)和区直相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任务的申领申报情况,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情况,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水平及完成情况,财政涉农资金项目产生的效益及后续管理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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