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弘扬宪法精神、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全国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规定,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本市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宣誓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钦北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宣誓的人员范围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部门的副职,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增挂牌子单位的正、副职,部门二层机构科级领导班子成员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同时规定,已经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的誓词
办法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
(三)宣誓的组织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四)宣誓的监誓人和主持人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区长或者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监誓,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区人民政府分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领导班子成员监誓,各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负责人主持。
(五)宣誓的形式
办法对宣誓的仪式、场所、着装、规定动作和流程等作了规定。
(六)宣誓的纪律规定
宣誓人员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七)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